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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學習台灣法與美國法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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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學習台灣法與美國法的心得 我認為台灣法學教育跟美國法學教育會很不一樣主要是因為本身法律體系的不同,再加上對於法律學習定位的不同。 法系不同 : 台灣為歐陸 ( 大陸 ) 法系,美國為普通 ( 海洋 ) 法系。 台灣法多繼受日本法以及德國法,大陸法系的特點有: 以成文法為主、以抽象理論法條架構學習為主;  美國原本為英國的殖民地,也沿用其普通法系,特點有 : 以案例法為主、個案學習 。   政府體系不同 : 美國為聯邦制國家 美國原為英國的殖民地,當時殖民地代表無法參與英國議會,卻被迫課與不合理的稅制,人民因而開始反抗英國政權,在獨立戰爭後,美國的憲法在 1989 年生效,其中 Amendment X 明定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意即除了憲法中規定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之外,其他權利都保留給各州或其人民,而各州所擁有的權力是與生俱來的,不需要經過聯邦的授權,各州可以在不違背聯邦法的前提之下依照其不同的背景、需求來制定州的法律 (state law)ex: 各州憲法、刑法、契約法等等。 因為美國是普通法系 (common law) 國家,因此在學習美國法時會需要大量的閱讀案例,從判決書中找出 法官的見解 ( rule/holding ) ,也就是所謂的判例法 (case law) ;同時併存著成文法 (statutory law) ,包括聯邦法及各州法律,法官在判案時亦須要遵守成文法。 我們可以把 statutory law 想做是一個水桶中的石頭,而 case law 則是水桶中的水,將水桶中所有的空隙都填滿,判例法與成文法相互搭配形成美國法的整體架構。 美國法學院被定位成 "Professional School" 在前幾篇就有介紹到美國法學院是學士後學校,學生一定要先取得學士學位才能申請,雖然有一些學生是大學畢業後就直接申請法學院,但是我在馬大法學院遇到更多的是